您所在位置: 首页 > 公示公告 > 正文
公示公告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检察委员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07-1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做好检察委员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部(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检察委员会(简称检委会)工作,保障检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规范》《庆阳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将做好检委会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望抓好落实。

一、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案件或事项范围:

下列案件或事项由承办检察官、承办人按照《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规范》、《庆阳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规范》的规定报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检委会讨论。

(一)案件

1.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及在全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拟提请抗诉的案件;

3.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

4.对检委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

5.拟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不捕、不诉等疑难复杂案件。

6.监督立案、监督撤案等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7.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民事执行违法活动检察建议等。

8.其他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

(二)事项

1.贯彻执行党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市人民检察院、地方党委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国家法律政策等重大问题;

2.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要措施,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建议,拟报上级检察院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和拟以本院名义发布的典型案例;

4.检察业务工作遇到的重大情况、重要问题,总结办案经验教训,研究对策措施;

5.对检委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事项;

6.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7.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或者报告的重大事项;

8.其他需要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事项。

二、会议召开时间

检委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5日、20日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三、提交检委会程序

(一)对于拟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办案检察官和事项承办人应当根据每月召开会议的时间,适时制作好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分管副检察长认为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的,应当提出明确意见,报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决定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除特殊情况外,办案检察官和事项承办人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向检委办移送议题材料,检委办应当对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移送的议题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经检委会专职委员审核后予以建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提出意见由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修改、补充。

(二检委办根据案件、事项紧迫程度,提出会议议程建议,报检察长决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通知、议程和议题材料等分送检委会委员、列席人员和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

四、检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反馈

(一)检委会的决定,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执行。

(二) 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执行检委会决定或者在执行完毕前出现新情况的,应当立即书面报告检察长。

(三)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应当在执行检委会决定完毕后五日以内填写《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连同反映执行情况、案件办理情况的相关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及时向检委会办事机构反馈。

五、保密工作

出席、列席检委会会议的人员,对检委会讨论的内容和情况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关闭

智能悬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