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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要闻

能动履职担使命 主动创稳促和谐

时间:2024-08-09 来源:  作者:陈志坚 点击数: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肩负着重要职责。近年来,华池县检察院按照主动创稳行动要求,深入践行新时代检察版马锡五式工作法,依法能动履职,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司法救助等方式,认真做好检察环节主动创稳各项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刑事和解:化干戈为玉帛

刑事和解,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促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制度。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刑事和解工作,为双方搭建沟通的桥梁,促进矛盾源头化解。我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亲属关系,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进而发生冲突,导致张某某轻伤入院治疗。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没有简单地一诉了之,而是深入了解双方的矛盾根源。原来,两人是因家庭琐事长期积累的怨气导致了此次冲突。检察机关联合县综治中心、乡镇及村委会成立工作组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倾听他们的诉求,讲解法律规定和刑事和解的意义。最终,王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承担了张某某的医疗费用,并表示今后会承担张某某的赡养义务。张某某也表示愿意谅解王某某,双方握手言和,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刑事和解,不仅使王某某得到了从宽处理,也化解了亲人之间的矛盾,让家庭重新恢复了和谐。

   刑事和解不仅能够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还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刑事和解达成协议,使犯罪嫌疑人尽快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抗。同时,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的人文关怀,让法律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解决群众烦心事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在我院办理一起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申请人李某因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后李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但是由于李某诉求得不到满足,负面情绪严重,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检察机关经过深入调查案件事实,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多次与公安机关、法院及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最终促成李某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深刻具结悔过,并主动承担了因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李某主动接受并履行,双方对最终结果表示满意,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彻底消解了由本案引起的社会稳定隐患。

该起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展现了检察机关敢于担当的精神和善于协调的能力,通过深入了解群众诉求,找准问题的关键,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争议化解,有效地解决群众的烦心事,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司法救助:困境中的“一束光”

司法救助,是检察机关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这一束温暖的光,照亮了那些因案陷入困境群众的生活。在我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赵某某长子赵某甲因患有精神疾病,在发病时将赵某某及其次子赵某乙打成轻伤,因二人为家中主要劳动力,受伤后使家庭陷入困境。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赵某某和赵某乙申请了救助金通过救助,帮助赵某某一家的生活逐渐走上正轨,重新树立了对生活的信心。

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在司法救助工作中,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作为,拓宽救助渠道,加大救助力度,给予被救助人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藉,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在下一步工作中,华池县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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